●卷四 田赋考四
五代以来,常检视见垦田,以定岁租,吏缘为奸,税不均適,由是百姓失业,田多荒莱。上悯之,乃诏禁止,许民辟土,州县无得检括,止以见佃为额。
止斋陈氏曰:"按孔氏《阙里志》云:先是,历代以圣人之後,不预庸调,至周显德中遣使均田,遂抑为编户。又按:太平兴国中,遣左补阙王永、太仆寺丞高象先均福建田税,岁蠲伪闽钱五千三百二十一贯、米七万一千四百馀石。用知周朝均田,孔氏抑为编户,本朝至蠲伪闽之敛以数千万计,以其政之宽猛,足以卜其受命之长短矣。"
又命课民种树,每县定民籍为五等,第一等种杂树百,每等减二十为差,桑枣半之,令、佐春秋巡视。宣州言州境无隙地种莳,虑不应诏旨。乃令诸州随风土广狭,不宜课艺者,不须责课。太平兴国二年,又禁伐桑枣为薪。
遣使监输民租,惩五代藩镇重敛之弊。阎式等坐监输增羡贬杖,常盈仓吏以多入民租弃市。
建隆四年,诏令逐县每年造形势门内户夏、秋税数文帐,内顽滑逋欠者,须於限内前半月了足(系见任文武职官及州县势要人户。雍熙四年,又诏形势户纳租於三限前半月足。)
诏诸州勿得追县吏会末(即周显德四年所禁)。
令诸州受民租籍,不得称分、毫、合、勺、铢、釐、丝、忽,钱必成文,绢帛成尺,粟成升,丝绵成两,薪蒿成束,金银成钱。
诏曰:"自顷兵荒,人民流徙,州县未尝检覆,亲邻代输其租。自今民有逃亡者,本州具户籍顷亩以闻,即检视之。"
乾德四年,诏曰:"出纳之吝,谓之有司。倘规致於羡馀,必深务於掊克。知光化军张全操上言,三司令诸处仓场主吏,有羡馀粟及万石,刍五万束以上者,上其名,请行赏典。此苟非倍纳民租,私减军食,何以致之?宜追寝其事,勿颁行,除官所定正耗外,严加止绝。"
大中祥符八年,复诏禁诸仓羡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