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田赋考五
○历代田赋之制
哲宗元祐初,御史论陕西转运使吕太中假支移之名,实令农户计输脚钱十八,百姓苦之。乃下提刑司体量,均其轻重之等:以税赋户籍在第一、等二等者支移三百里。第三等、第四等二百里,第五等一百里。不愿支移而愿输道里脚钱者,亦酌度分为三,各从其便焉。
六年,用有司议,河东助军粮草,支移无得输三百里,灾伤五分以上,免其折变。
绍圣元年,臣僚言:"元祐敕,典卖田宅,遍问四邻,乃於贫而急售者有害。乞用熙宁、元丰法,不问邻以便之。应问邻者,止问本宗有服亲,及墓田相去百户内与所断田宅接者,仍限日以节其迟。"宋初,亦有问亲邻之法。
徽宗崇宁三年,宰臣蔡京等请复行方田,从之。推行自京西、河北两路始。
四年,尚书省言:"诸妄说方田条法,扇惑愚民,致贱价卖断田业,或毁伐桑柘者,杖以晓众。"从之。监察御史宋圣宠言:"元丰方田之法,废且二十年,猾吏毁去案籍,豪民毁坏埄界,乞按视补葺。"诏行下。
七月,诏:"方田路分,令提举司视税最不均县,每州岁方一县或两县,遇灾伤权罢。"
知开封府太康县李百宗上言:"州县官吏有苟简怀异之人,往往以本县丰熟妄为灾伤,以避推行。或有好进之徒,以人户实被灾伤妄为丰熟,务要邀求恩赏,殊不能体朝廷使民之美意。乞觉察禁治。"从之。
五年,诏:"诸路见行方田,切虑民间被方不均,公吏骚扰乞取难禁,除已方外权罢。"
大观二年,诏复行方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