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法式卷第五大木作制度二
造阑额之造:广加材一倍,厚减广三分之一,长随间广,两头至柱心。入柱卯减厚之半。两肩各以四瓣卷杀,每瓣长八份。如不用补间铺作,即厚取广之半。凡檐额,两头并出柱口;其广二材一栔至三材;如殿阁即三材一栔或加至三材三栔。檐额下绰幕方,广减檐额三分之一;出柱长至补间;相对作沓头或三瓣头。
凡由额,施之于阑额之下。广减阑额二份至三份。如有副阶,即于峻脚椽下安之。如无副阶,即随宜加减,令高下得中。
凡屋内额,广一材三份至一材一栔;厚取广三分之一;长随间广,两头至柱心或驼峰心。
凡地垘,广加材二份至三份;厚取广三分之二;至角出柱一材。
柱
凡用柱之制:若殿阁,即径两材两栔至三材;若厅堂柱即径两材一栔,余屋即一材一栔至两材。若厅堂等内屋内柱,皆随举势定其长,短以下檐柱为则。至角则随间数生起角柱。若十三间殿堂,则角柱比平柱生高一尺二寸;十一间生高一尺;九间生高八寸;七间生高六寸;五间生高四寸;三间生高二寸。
凡杀梭柱之法:随柱之长,分为三份,上一份又分为三份,如栱卷杀,渐收至上径比栌枓四周各出四份;又量柱头四份,紧杀如覆盆样,令柱头与栌枓底相副。其柱身下一分,杀令径围与中一分同。
凡造柱下櫍,径周各出柱三份;厚十份,下三份为平,其上并为欹;上径四周各杀三份,令柱身通上匀平。
凡立柱,并令柱首微收向内,柱脚微出向外,谓之侧脚。每屋正面,随柱之长,每一尺即侧脚一分。若侧面,每一尺则侧脚八厘。至角柱,其柱首相向各依本法。
凡下侧角墨,于柱十字墨心里再下直墨,然后截柱脚柱首,各令平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