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法式卷第四大木作制度一
大木作制度一
材
凡构屋之制,皆以材为主;材有八等,度屋之大小,因而用之。
第一等:广九寸,厚六寸。
右﹝上﹞殿身九间至十一间则用之。第二等:广八寸二分五厘,厚五寸五分。
右﹝上﹞殿身五间至七间则用之。第三等:广七寸五分,厚五寸。
右﹝上﹞殿身三间至五间或堂七间则用之。第四等:广七寸二分,厚四寸八分。
右﹝上﹞殿三间,厅堂五间则用之。第五等:广六寸六分,厚四寸四分。
右﹝上﹞殿小三间,厅堂大三间则用之。第六等:广六寸,厚四寸。
右﹝上﹞亭榭或小厅堂皆用之。第七等:广五寸二分五厘,厚三寸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