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守城之法,木为苍旗,火为赤旗,薪樵为黄旗,石为白旗,水为黑旗,食为菌旗,死士为仓英之旗,竟士为虎旗,多卒为双兔之旗,五尺童子为童旗,女子为姊妹之旗,弩为狗旗,戟为●旗,剑盾为羽旗,车为龙旗,骑为鸟旗,凡所求索,旗名不在书者,皆以其形名为旗。城上举旗,备具之官致财物,物足而下旗。
此言城上举旗以代口号之法,实近世所用打旗号之最古形式;在城上需要某种物品或要某种人应用,口号不易及远,故改用举旗法来替代,主其事者便照旗号办理,待征集已毕,即将旗收下,所谓“物足而下旗”也。
苍、赤、黄、白、黑五旗,并以颜色为别,苍即青色,需材木时悬青旗,余类推。通典一五二云:“若须木●拯板,举苍旗;须灰炭稕铁,举赤旗;须檑木樵苇,举黄旗;须沙石砖?,举白旗;须水汤不洁,举黑旗。”与本书相类。
菌是食品,故食为菌旗,孙疑作“茜”,按茜,赤黄色,易与“赤”混,且常言未见有取“茜”与五色并列者,孙说不确。
孙又云“自仓英旗以上七旗,并以色别”,因俞云“仓英之旗乃青色旗”也;然青旗与苍旗相混,当依苏说“仓英即苍鹰”,与虎旗、双兔旗三种,同是以物为记。竟士犹云劲卒,竟、劲粤同音。
五尺约年十四以下,童旗、姊妹旗均以人为记,按姊妹旧作“梯末”,不可通,苏引易“枯杨生稊”为证,尤谬;兹校改,姊妹之右旁,与梯末相类,故讹。
●,孙疑“旌”,近是。周礼春官“析羽为旌”,与羽旗及狗、龙、鸟三旗同属一类。
征集事物既多,旗式不能尽举,书所不载,皆以其形名为记,可见前文征集女子之旗,断为姊妹旗。
通典守拒法所记八种旗,远不如本篇之周密。
2凡守城之法:石有积,樵、薪有积,菅茅有积,●苇有积,木有积,炭有积,沙有积,松柏有积,蓬艾有积,麻脂有积,金钱有积,粟米有积;井灶有处,重质有居;五兵各有旗;节各有辨;法令各有贞;轻重分数各有请;主慎道路者有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