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主者,明于术数而不可欺也,审于法禁而不可犯也,察于分职而不可乱也;故群臣不敢行其私,贵臣不得蔽其贱,近者不得塞其远,孤寡老弱不失其所职,境内明辨而不相踰越,此之谓治国;故明法曰:“所谓治国者,主道明也。”
明主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私术者,下之所以侵上乱主也,故法废而私行,则人主孤特而独立,人臣群党而成朋;如此,则主弱而臣强,此之谓乱国;故明法曰:“所谓乱国者,臣术胜也。”
明主在上位,有必治之势,则群臣不敢为非;是故群臣之不敢欺主者,非以爱主也,以畏主之威势也;百姓之争用,非以爱主也,以畏主之法令也;故明主操必胜之数,以治必用之民;处必尊之势,以制必服之臣;故令行禁止,主尊而臣卑;故明法曰:“尊君卑臣,非计亲也,以势胜也。”
明主之治也,县爵禄以劝其民;民有利于上,故主有以使之;立刑罚以威其下,下有畏于上,故主有以牧之;故无爵禄则主无以劝民;无刑罚则主无以威众;故人臣之行理奉命者,非以爱主也,且以就利而避害也。百官之奉法无奸者,非以爱主也,欲以受爵禄而避刑罚也;故明法曰:“百官论职,非惠也,刑罚必也。”
人主者,擅生杀,处威势,操令行禁止之柄,以御其群臣,此主道也。人臣者,处卑贱,奉主令,守本任,治分职,此臣道也;故主行臣道则乱,臣行主道则危,故上下无分,君臣共道,乱之本也,故明法曰:“君臣共道则乱。”
人臣之所以畏恐而谨事主者,以欲生而恶死也;使人不欲生,不恶死,则不可得而制也;夫生杀之柄专在大臣,而主不危者,未尝有也;故治乱不以法断而决于重臣,生杀之柄不制于主而在群下,此寄生之主也;故人主专以其威势予人,则必有劫杀之患;专以其法制予人,则必有乱亡之祸;如此者,亡主之道也。故明法曰:“专授则失。”
凡为主而不得行其令,废法而恣群臣,威严已废,权势已夺,令不得出,群臣弗为用,百姓弗为使,竟内之众不制,则国非其国,而民非其民,如此者,灭主之道也,故明法曰:“令本不出谓之灭。”
明主之道,卑贱不待尊贵而见,大臣不因左右而进,百官条通,群臣显见。有罚者,主见其罪。有赏者,主知其功。见知不悖,赏罚不差,有不蔽之术,故无壅遏之患;乱主则不然,法令不得至于民,疏远鬲闭,而不得闻,如此者,壅遏之道也,故明法曰:“令出而留,谓之壅。”
人臣之所以乘而为奸者,擅主也;臣有擅主者,则主令不得行,而下情不上通,人臣之力,能鬲君臣之闲而使美恶之情不扬,闻祸福之事不通彻,人主迷惑而无从悟,如此者,塞主之道也;故明法曰:“下情不上通,谓之塞。”
明主者,兼听独断,多其门户;群臣之道,下得明上,贱得言贵,故奸人不敢欺;乱主则不然,听无术数,断事不以参伍,故无能之士上通,邪枉之臣专国,主明蔽而聪塞,忠臣之欲谋谏者不得进,如此者,侵主之道也;故明法曰:“下情上而道止。谓之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