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官军启行,各须披甲戴盔执器械,庶几临敌轻便,不许并执肩缚。若路远天热,得令方许更传。
凡火器应用绳药、铅子,铳手须於出征头一日请给完足,不许临贼假称放尽讨索,通以畏避论罪。 扎野营说 凡每日五更尽,擂鼓已毕,各起梳洗。听掌号二遍,各兵通赴木城边,各擎枪立定,作守城之势。各营把门人役赴中军报守门无事,讫,听鸣鼓升旗,各营开门放汲。其汲者,限四刻,掌头号落旗回营。进城蔬菜等项者,限一个时辰,到营外取齐,听掌二号进营。迟进及后出者,俱打二十棍。每队三名以上,队长同责;四队俱有,合九名以上者,哨长官同责。申时放汲一次,号令执枪之法俱同早辰,买蔬菜止许早辰一次。
凡樵采,每三日一次,於辰饭后正已时,听中军掌号一荡,掣起樵字旗俱出,每官下用队长一名领去。限两时辰,俱到营外候齐集赴。中军掌号二荡,各兵仍赴木城边,擎枪如前,方开东西二门放进,馀门不许。
凡登厕,员役照各厕坑,由各营门将腰牌悬於门上,方准开门而出赴坑。所事毕,即还,自认取腰牌回营。如夜间,不许出营,即於各自厂边方便,天明即打扫送出坑内。违者照前汲水例行法。
凡中军遇晚鼓擂三次毕,各营通即断火、禁喧、断人行,违者,队长与兵同治;队长有犯,官哨一体各打三十棍。
凡差伏路人役,每一昼夜换班一次,俱以辰饭毕遣出,到彼该回之人,即还赴中军销报。
凡夜间遇有报事人役,先令门外约近二十步之间,即喝令立定,守门人辨其声音。如系别衙门差来,问其别衙门来历,如有书帖文移者,令将书帖文移掷在地下,著营外传语人取递,由木城缝接送中军,有令箭放进者,方许开门放进;无令箭者不准。如有迁延不去,及不遵禁止、径闯木城下者,许即打射杀死者勿论。
凡本营人夜来报事,谕令先报自己名队,然后说事,一例止於营外听令。
凡遇贼临近,不拘营内营外,违令者俱军法从重,决不轻贷而生。
凡官兵无故非时违令出营者,捆打一百棍,游营示众。二十名以上,官同法;十名以上,哨长同法;三名以上,止於队长、伍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