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二月十二日敕。都督刺史品卑者。借绯鱼袋。
十七年二月敕。诸州都督刺史上佐等官员。缺非安稳者。所授官在任。经一考已上。宜量与改转。
干元元年六月六日敕。今冬入考刺史。自今已后。并宜停。至大历十四年六月一日敕。诸州刺史上佐。并许每年入计。至七月四日敕。宜起十五年已后。已依例程。至建中元年三月二十五日敕。各委本州。定上佐入考。
宝应二年七月十一日敕文。自今已后。改转刺史。三年为限。县令四年为限。至贞元元年十一月十一日敕文。自今已后。刺史县令。未经三考。不得改移。至六年十一月八日敕文。自今已后。刺史县令。以四考为满。
永泰二年九月二十二日。诸府刺史。都护。大都督府长史有犯者。自今已后。降鱼书停务讫。然后推勘闻奏。如未降鱼书。不在推限。至大历十二年五月十日敕。诸州刺史替代。及别追。皆降鱼书。然后离任。无事不得辄追赴使及出境。刺史有故阙。使司不得差摄。但令上佐知州事。(从宰相常衮奏也。)至贞元三年十月敕。刺史停务。则降鱼书。先是。此制自广德已后。多不施行。又节将怙权。刺史悉由其令。鱼书皆废。至是。漳州刺史张逊。坐事将鞫之。有司请举旧制也。
贞元四年正月一日敕文。自今已后。刺史不得辄离本界。如是缘司使。任以文牒计会。应缘州事巨细。听闻奏。如刺史阙上佐。当日闻奏。并牒报中书门下省。
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考功奏。所在长史。请立德政碑。并须去任后申请。仍须有灼然事迹。乃许奏成。若无故在任申请者。刺史县令。委本道观察使勘问。
太和二年二月。宰臣李绛进则天太后删定兆人本业记三卷。宜令诸州刺史写本。散配乡村。
别驾
武德元年六月。置别驾。贞观二十三年七月五日。改别驾为长史。上元二年十月十日。又置别驾。其长史如故。上州从四品。中州五品。下州从五品。止以诸王子为之。至永隆元年又废。至永淳元年七月八日。复置别驾官。至景云元年。始用庶姓为之。至开元六年二月十二日敕。旧例。别驾皆是诸亲。近年已来。颇多诸色。先授者未能顿辍。已后者自循旧章。去冬。有因计入朝。不可更令却往。宜并量材叙用。至天宝八载八月二十六日敕。诸郡各置三官。别驾不烦更置。政存省要。岂在多员。其别驾随缺便停。下州置长史一员。上元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赦文。其别驾依却置。六年四月敕。别驾录事参军有犯赃者。禁身推问。疾患者。准式不称所职者。户口流散者。并委本处闻奏。其赃犯者。禁身推问。疾患者。准式解所职。老耄暗弱。才不称职者。量资考改与员外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