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屠钓
武德二年正月二十四日诏。自今以后。每年正月九日。及每月十斋日。并不得行刑。所在公私。宜断屠钓。
如意元年五月。禁天下屠杀。
圣历三年。断屠杀。凤阁舍人崔融议曰。春生秋杀。天之常道。冬狩夏苗。国之大事。豺祭兽。獭祭鱼。自然之理也。一干豆。二宾客。不易之义也。上自天子。下至庶人。莫不挥其鸾刀。烹之鹤鼎。所以充庖厨。故能幽明感通。人祇辑穆。百王千帝。殊途同归。今若禁屠宰。断弋猎。三驱莫行。一切不许。便恐违圣人之达训。紊明主之善经。一不可也。且如江南诸州。乃以鱼为命。河西诸国。以肉为斋。一朝禁止。倍生劳弊。富者未革。贫者难堪。二不可也。又如贫贱之流。刲割为事。家业傥失。性命不全。虽复日戮一人。终虑未能总绝。但益恐吓。唯长奸欺。外有断屠之名。内诚鼓刀者众。势利依倚。请托纷纭。三不可也。虽好生恶杀。是君子之用心。而考古会今。非国家之大体。但使顺月令。奉天经。造次合礼仪。从容中刑典。自然人得其性。物遂其生。何必改革。方为尽善。
景龙元年。遣使江淮。分道赎生。以所在官物充直。中书舍人李乂上疏曰。江南水乡。采捕为业。鱼鳖之利。黎元所资。虽云雨之私。有沾于末类。而生成之惠。未洽于平人。何则。江湖之饶。生育无限。府库之用。支供易殚。费之若少。则所济何成。用之傥多。则常支有阙。与其拯物。岂若忧民。且生鬻之徒。惟利是视。钱刀日至。网罟年滋。施之一朝。营之百倍。未若回救赎之钱物。减贫无之徭赋。治国爱人。其福胜彼。
景龙二年九月八日敕。鸟雀昆虫之属。不得擒捕。以求赎生。犯者先决三十。宜令金吾及县市司严加禁断。
先天元年十二月敕。禁人屠杀鸡犬。
二年六月敕。杀牛马骡等。犯者科罪。不得官当荫赎。公私贱隶犯者。先决杖六十。然后科罪。
开元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敕。诸州有广造?沪取鱼。并宜禁断。
二十二年十月十三日敕。每年正月七月十月三元日。起十三日至十五日。并宜禁断宰杀渔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