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公三年秋,七月壬辰朔,日有食之,既(既,尽也。历家之说,谓日光以望时遥夺月光,故月食。日月同会,月掩日,故日食。食亦上下者,行其高下。日光轮存而中食者,相掩密故日光溢出。皆既者,正相当而相掩间疏也。然圣人不言月食日,而以自食为文,阙於其所不见)。
董仲舒、刘向以为前事巳大,後事将至者又大,则既。先是鲁、宋弑君,鲁又成宋乱,易许田,亡事天子之心;楚僭称王。後郑拒王师,射桓王,又二君相篡(郑昭公厉公子亶)。刘歆以为六月,赵与晋分(周之六月,今之四月,始去毕而入参。参,晋分也。毕,赵也。日行去赵远,入晋分多,故曰与。计二十八宿,分其次,度其月,及所属,下皆以为例)。先是,晋曲沃伯再弑晋侯,是岁晋大乱,灭其宗国。京房《易传》以为桓三年,日食贯其中央,上下竟而黄,臣弑而不卒之形也。後楚严称王,兼地千里(师古曰:"楚武王荆尸久已见传,今此言庄始称王,未详其说。")。
十七年冬十月朔。不书日,官之失也。天子有日官,诸侯有日御(日官、日御典历数者)。日官居卿,以底日礼也(日官,天子掌历者,不在六卿之数,而位从卿,故言居卿。底,平也,谓平历数)。日御不失日,以授百官於朝(日官平历以班诸侯,诸侯奉之,不失天时,以授百官)。《榖梁》,言朔不言日,食二日也。
庄公十八年春王三月。《榖梁》不言日不言朔,夜食。《公羊》曰食晦。
史记推合朔在夜,明旦日食而出,出而解(夜食地中,出则生),是为夜食。刘向以为夜食者,阴因日明之衰而夺其光,象周天子不明,齐桓将夺其威,专会诸侯而行伯道。其後遂九合诸侯,天子使世子会之。
二十五年辛未朔,鼓用牲於社。《左传》,鼓用牲於社,非常也(非常鼓之月,长历推之,辛未实七月朔,置闰失所,故鼓月错)。唯正月之朔,慝未作(正月,夏之四月,周之六月,谓正阳之月。今《书》云六月,而《传》云唯者明此月非正阳月也。慝阴气),日有食之,於是乎用币於社,伐鼓於朝(日食,历之常也。然食於正阳之月,则诸侯用币於社,请救於上公,伐鼓於朝,退而自责以明。阴不宜侵阳,臣不宜掩君,以示大义。)二十六年十二月癸亥朔。三十年九月庚午朔。鼓用牲於社。
僖公五年九月戊申朔。十二年春王三月庚午。十五年夏五月。《左传》不书朔与日,官失之也。
文公元年二月癸亥。十五年六月辛丑朔,鼓用牲於社。《左传》非礼也(得常鼓之月,而於社用牲,为非礼)。日有食之天子不举(去盛馔),伐鼓於社(责群阴伐犹击也),诸侯用币於社(社尊於诸侯,故请救而不敢责之)。伐鼓於朝(退自省也),以昭事神,训民事君(天子不举,诸侯用币,所以事神,尊卑异制,所以训民)。示有等威,古之道也。
宣公八年秋七月甲子,日有食之,既。十年夏四月丙辰。十七年六月癸卯。
成公十六年六月丙寅朔。十七年十有二月丁已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