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二 职役考一
安帝永初三年,帝加元服,赐爵二级。
元初元年,赐爵同。
延光元年,赐爵人二级。
顺帝永建元年,赐爵人三级。
四年,赐爵二级。
阳嘉元年,赐爵三级。
桓帝建和元年,赐爵同。
献帝建安元年,赐爵人二级。
晋制:每县户五百以上皆置乡,三千以上置二乡,五千以上置三乡,万以上置四乡,乡置啬夫一人。乡户石每千以下,置治书吏一人;千以上,置史、佐各一人,正一人;五千五百以上,置史一人,佐二人。县率百户置里吏一人,其土广人稀,听随宜置里吏,限不得减五十户。户千以上,置校官掾一人。县皆置方略吏四人。洛阳县置六部尉。江左以後,建康亦置六部尉,馀大县置二人,次县、小县各一人。邺、长安置吏如三千户以上之制。
东晋哀帝崇和元年三月庚戌,天下所在土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