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文襄公奏牍
——前件银两内、有借支俸饷、行装银一万二千四百二十两九分五厘系应扣还之项;理合登明。
一、支咸丰十年起、至同治二年止援浙各军兵银四百一十三万一千零七十七两八钱六分四厘。
——前件银两内,有借支俸饷、行装银九万七千一百一十一两一钱四分八厘系应扣还之项;理合登明。
一、支咸丰三年剿办台匪林供案内共银九十万二千八百四十四两一钱四分一厘。
一、支咸丰三年起各属捐输案内提给二成办理团练及延平府护商经费共银一十二万三千二百八十一两零五分八厘。
——以上共除银一千八百四十八万五千七百八十四两三钱零六厘,应请作正开销。至各案内借支俸饷、行装银二十七万五百四十一两四钱四分二厘,除陆续扣收外,尚有未扣银两。应请归于欠饷案内扣收清款,另行造报。再,各案扣收一分平余银九万二千九十四两九钱零,除开支各局书油蜡、纸张等项外,尚余银两已归后案军需动用无存,应归七月后军需作收开报。理合登明。一、除拨解广东省协饷银二十一万八千五百两。一、除拨解湖南省协饷银六万八千八百两。一、除拨解湖北省协饷银一十九万一千两。一、除拨解贵州省协饷银一十二万两。一、除拨解江西省协饷银二万两。一、除拨解江苏省协饷银五万五千二百七十二两。一、除拨解直隶省协饷银二万六千两。一、除拨解浙江省协饷银二百零三万零四百九十两一钱二分。
——以上共除银二百八十一万零五百一十二两一钱二分,应归各省汇案报销;理合登明。
一、除同治二年台匪戴万生案内拨解军饷银九十三万零三百九十七两五钱六分六厘。
一、除咸丰十年起援浙案内拨解台湾雇募勇屯、安家等项银四万九千一百四十二两七钱四分八厘。
——以上共除银九十四万九千五百四十两三钱一分四厘,应俟台湾道、府造送收支数目,另行具奏;理合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