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 南都甲乙纪(续)
一、累朝及现在公王所出子孙,各荫一子入监读书;如无当荫者,准于原荫武职上量加一级,兵部即与题复。
一、七十以上年高有德者,府县申报抚按。已冠带者,仍作旌异;未冠带者,给与冠带。其细民,于元年量给膳米,以称朕养老至意。但不得因而徇滥,因而诈扰。
一、忠义殉难者,该抚按确察题明,准与赠恤、荫谥;还与建祠有年远未沾恩者,照例一体行;不得需索留难。
一、举人以字句蒙摈及停科者,俱准于宏光元年给凭赴部会试;其行止有碍、无关伦理者,该抚按奏明,一体会试。
一、各府州县廪生例得恩贡,务收真才,以需后用;不拘年例。
一、赴京举贡、生监等道途寇阻、资斧维艰者,合行考录,以疏淹滞。五年则减一年,举贡、监生仍照旧例行。
一、换授、保举、副榜特用等项,以后尽行停止。系副榜、廪生、监生出身或经荐过者,照旧量用;不得过抑,以塞贤路。
一、山林草泽下僚贱吏,有真正奇才异能、堪以匡时御乱者,除前谕已颁抚按行各属从公察报外,今仍着在京科道、阁部等衙门一体从公保举,确定人数,以凭拔用。如徇情贿嘱,事后发觉及试验罔效者,举主连坐。
一、北直、山东、河南、山西、陕西、辽东等处文武官生,义不从贼在南者,除文官现任废籍听吏部察明推升赴用外,其生员流寓无归、进取无路者,俱赴礼部报名;仍取乡官印结及各生互相保结,照各省直地方廪、增、附名色分寄应天府学,学臣一体考试作养,以示优恤士子之意。其武弁指挥、千百户等,如有真正袭替号纸脚色,许赴本部察验明确,准附在京各卫寄俸,勿令失所。
一、陷贼各官,本当戮窜;恐绝其自新,暂开一面:有能返邪归正者,宽其前罪;有能杀贼自效者,准以军功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