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钱粮屡赦宥,民未沾恩;在民者惟利顽户,在官者惟饱奸胥:朕甚悯焉!今于宏光元年,不论本色、折色,量蠲一分;其本色,仍改折二分。除北直、山西、陕西全免五年,山东、河南全免三年外,其江北、湖广蠲十分之五;其江西曾蹂躏地方,抚按察明,照四川蠲十分之三;其辽饷名色尽行蠲免。南粮作何归并?该地方官从长计议,务苏民用。俟大仇既复,朝廷尚有浩荡之恩。
一、漕粮原系永折地方,非比暂折、灾折内有虚粮、沙瘠、滩江等情。当时议折之故,已经酌处三、四;今后当还改折。其有罚兑副米等弊,尽行厘革。
一、新诏宽民间交易,如买置田产、房屋等项,皆民脂膏。先年税契不过每两二分、三分,今加至五分,吏胥索买契尾,又索加耗;且业主屡更,重复报税,不一而足。自后准以五年推收、十年大造为则,每两止取旧额三分。如未至期者,不许奸胥妄报,指诈害民。
一、开垦屯粮,屡旨激劝,未见成效;皆因新垦未熟,而催科迫之。自后不论军民人等,有能垦废为业、不费在官一文一粒者,即三年成熟后,据亩升科;止照本县额定升合,征取一半、永减一半,以示鼓舞招抚,永着为令。
一、内外监追、还官入官给主赃物问已成案已经完纳者,依例减等发落;其真正犯监追已故家属代禁、财产尽绝者,开其所犯情罪,奏请定夺,系给主赃径行豁免。
一、内外衙门现监囚犯,有情可矜疑及人命在辜限外者,覆审是实,比照热审例俱免死,发边卫充军;军改徒、徒改杖、杖释放。
一、小民罪犯各有正律,除真正强盗、人命法不应赎外,其余徒、杖、笞者折赎,原不定例。近因军兴费繁,院道府动云有司设处,凡一切讼狱,不论事之大小、曲直,但以犯者身家厚薄为差等,借题措饷。院道府官动罚千金、万金,州县官动罚数百石米或百石折银,以充军需;究无实济,致小民倾家破产,性命随之。如此虐政,宜痛革。
一、上供柴炭,该部酌量数目,专官采办;不许派扰商民。其供祀孝陵及诸祀典煎盐等项柴斤,仍照洪武二十六年例,龙江、瓦屑二关抽分;不得多抽,以滋商民之害。
一、恩赦以登极为准;诏到日,各抚按星速颁行各郡县,务令挂榜通知;仍刊刻成册,里甲人给一本。如官胥猾吏匿隐虚情支饰以图侵盗,诏差官同巡按御史访明究问。
于戏!宏济艰难,用宣九伐平邦之政;覃敷闿泽,并沛三驱解网之仁。新綍涣颁,前徽益懋;布告天下,咸使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