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148]朱熹云:“‘想’,或作‘相’,非是。”祝本“想”作“相”。
[149]朱熹云:“‘子’或作‘下’,非是。”文本、魏本“子”作“下”。“厌”,文本作“猒”。
[150]“及客”二字,原本及诸本均作“牟容”。今按:《旧唐书》本传纪其事:“城方与二弟及客日夜痛饮。”《新唐书》本传纪其事:“方与二弟延宾客,日夜剧饮。”是所谓“及客”者,谓阳氏兄弟与客人共饮。《实录》传本误“及客”为“牟容”,当以形近致误。今据旧传校改。
[151]朱熹云:“句上或有‘彊与坐’字。”祝、文、魏本均有“彊与坐”。
[152]祝本无“毁”字。
[153]“趋”,魏本作“趍”。
[154]朱熹云:“‘臣’或作‘言’。”[155]祝、文、魏本并无“也”字。[156]文本无后四字。
[157]文本“亲”下多一“者”字。
[158]“徙”,祝本作“徒”,误。
[159]“生鲁郡”三字,原本及诸本并作“王鲁卿”。魏本注:“一本‘王’作‘生’,‘卿’作‘郡’,‘傥’作‘偿’。”今按:柳宗元《遗爱碣》:“太学子鲁郡季傥、庐江何蕃等百六十人,投业奔走,稽道阙下,叫阍吁天,愿乞复旧。”据此,今本《实录》“太学王鲁卿、李傥”当为“太学生鲁郡李傥”之讹。魏本所录别本尚未致误。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