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136]文本无“议者咸以为德宗”七字。
[137]“惟”,祝本、魏本作“唯”。[138]“竢”,祝、文、魏本并作“俟”。
[139]“参”,祝本、文本作“参”。下同。
[140]文本无“置”字。
[141]“岁”字,原本及诸本并无。今按:“以”字上,《唐会要》多一“岁”字,《册府元龟》多一“年”字。《新志》语同《唐会要》,两传作“每年置选”,是。此据《唐会要》、《册府元龟》增入。
[142]文本无“常”字。
[143]文本无“所”字。
[144]“与”字,原作“以”。朱熹云:“‘以’当作‘与’。”魏注:“‘以’,一作‘与’。”据改。
[145]朱熹云:“‘皆’,或作‘多’。”文注:“一无‘者’字。”[146]“亢”,祝本、魏本作“元”。今按:两唐书本传均作“亢”。
[147]“陕”,原本及诸本并作“沧”。朱熹云:“‘州’,或作‘洲’。非是。”沈钦韩《补注》:“《寰宇记》:中条山在陕中夏县东南一百二十里。《国史补》云:阳城居夏县。旧作沧州,误。”方成珪《笺正》:“按《元和志》:中条山在河内道安邑县南二十里。沧州或系陕州之讹讹。”今按:阳城居夏县,《旧传》有明载。《新传》谓其隐中条山,其地亦在陕州。又《国史补》称“阳城居夏县。”(《太平广记》卷一八七)《干子》称“阳城贞元中与三弟隐居陕州夏阳山中。”(《太平广记》卷一六七)则阳城居陕州夏县中条山,班班可考。知“沧”当为“陕”之讹。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