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112]“支”,原本及诸本并作“节”。“节度副使”,两唐书本传及《通鉴》卷二三六作“支度副使”。今按《旧唐书.宪宗纪》:永贞元年十月“戊戍,以宰臣剑南安抚使袁滋检校吏部尚书、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成都尹、剑南西川节度观察等使,以西川行军司马刘辟为给事中。”十二月“己酉,以新除给事中、西川行军司马刘辟为成都尹,剑南西川节度使。”据此,知刘辟为节度副使,在永贞元年十二月。方六月时,辟仍为剑南支度副使。则此处“节”字,当为“支”字之讹。据改。
[113]“于”文本作“干”。
[114]“某”,朱熹云:“‘某’,或作‘辟’。”[115]“其”,朱熹云:“‘其’,疑当作‘某’。”魏本作“某”。
[116]朱熹云:“‘尚’下或有‘以’字。”祝、文、魏本均有“以”字。
[117]朱熹云:“‘士’,或作‘贬’。今按:‘士’上当别有‘贬’字。”[118]文本无“书”字。“骑”上多一“善”字。
[119]“颖”,祝、文、魏本作“颖”。“川”,文本作“州”。
[120]“颖”,祝、文、魏本作“颖”。“川”,祝本、魏本作“州”。
[121]“杲”,魏本作“东”。今按:许杲,许敬宗子。见《元和姓纂》卷六。
[122]“劝”,原本作“勤”。朱熹云:“‘勤’,或作‘劝’。下同”祝、文、魏本及《册府元龟》卷六九四均作“劝”。两唐书《张万福传》及《通鉴》卷二二四亦作“劝”,据改。下同。
[123]朱熹云:“‘拥’,或作‘权’。”文本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