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证
经义
《天元纪大论》曰:君火以明,相火以位。神在天为风,在地为木。在天为热,在地为火。在天为湿,在地为土。在天为燥,在地为金。在天为寒,在地为水。故在天为气,在地为形,形气相感而化生万物矣。天地者,万物之上下也。左右者,阴阳之道路也。水火者,阴阳之征兆也。金木者,生成之终始也。寒、暑、燥、湿、风、火,天之阴阳也。三阴三阳上奉之。木火土金水火,地之阴阳也,生长化收藏下应之。天以阳生阴长,地以阳杀阴藏。
甲己之岁,土运统之。乙庚之岁,金运统之。丙辛之岁,水运统之。丁壬之岁,木运统之。
戊癸之岁,火运统之。厥阴之上,风气主之。少阴之上,热气主之。太阴之上,湿气主之。
少阳之上,相火主之。阳明之上,燥气主之。太阳之上,寒气主之。所谓本也,是谓六元。
《五营运大论》曰:燥胜则地干,暑胜则地热,风胜则地动,湿胜则地泥,寒胜则地裂,火胜则地固矣。
《六微旨大论》曰:显明之右,君火之位也;君火之右,退行一步,相火治之;复行一步,土气治之;复行一步,金气治之;复行一步,水气治之;复行一步,木气治之;复行一步,君火治之。相火之下,水气承之,君火之下,阴精承之。君位臣则顺,臣位君则逆,所谓二火也。
《至真要大论》曰:少阴司天为热化,在泉为苦化,不司气化,居气为灼化。少阳司天为火化,在泉为苦化,司气为丹化,间气为明化。
《藏气法时论》曰:五行者,金木水火土也。更贵更贱,以知死生,以决成败,而定五脏之气,间甚之时,死生之期也。
《阴阳应象大论》曰:水为阴,火为阳。壮火之气衰,少火之气壮。壮火食气,气食少火。壮火散气,少火生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