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武明经
汉景帝时廷尉上囚防年,继母陈杀防年父,防年因杀陈。依律以杀母大逆论。帝疑之,武帝时年十二为太子,在帝侧,遂问之,对曰:夫继母如母,明不及母。縁父之故,比之于母。今继母无状,手杀其父。下手之 日,母恩絶矣。宜与杀人同,不宜以大逆论。
谨按大明律云:凡继母杀其父,听告,不在干名犯义之限。今观汉史所云,防年继母杀父,因杀继母,宜与杀人同,不宜以大逆论。窃详此实伦理之变,若比杀常人,则故杀者斩。若比父母为人杀而子孙擅杀行凶人者,杖六十。其即杀死者勿论。盛世伦理修明,固无此事。万一遇此,所司当体究的确,比拟奏请。
李杰买棺
唐李杰为河南尹,有寡妇告子不孝,杰察其状非不孝者,乃谓曰:汝寡居惟一子,今罪至死,得无悔乎?妇曰:不顺之子,宁复惜之?杰曰:审如是,可买棺来取尸。因使人觇之,乃谓一道士 曰:事了矣,俄将棺至。杰尚兾其悔,而寡妇坚执如初。时道士在门外,宻令擒之,一问承服。曰:某与寡妇有私,常为儿制,故欲除之。乃杖杀道士,以棺盛之。
谨按大明律云:父母诬告子孙勿论。今观所载,母与所私道士谋,诬告其子,欲致于死。母勿论,道士难科教唆之罪。万一遇此,当比依谋杀人巳行。未曾伤人者,杖一百徒三年,比拟奏请。
戴争异罚
唐戴胄为大理少卿,时长孙无忌被召,不解佩刀入东上阁,右仆射封德彝论监门校尉不觉察,罪死。无忌当赎。胄曰:校尉与无忌罪均。臣子于君父,不得称误。御汤药饮食舟船误,不如法,皆死。陛下録无忌功,原之可也。若罚无忌,杀校尉,不可谓刑。帝 曰:法为天下公,朕安得阿亲戚。诏复议。德彝固执,胄驳之曰:校尉縁无忌以致罪,法当从轻。若皆过误,不当独死。由是无忌与校尉皆免死。
谨按大明律云:若罪人自首告及遇赦原免,或蒙特恩减罪收赎者亦准罪人原免减等赎罪。法注云:谓因人连累皆依罪人全免减等收赎。今观唐戴胄所争长孙无忌事,则我朝律文已备载之矣。呜呼,至哉。
曹驳坐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