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七 守哨篇
—、近贼本墩放火卓旗,而全墩接应失误者,邻墩军法示众。
—、举火迟延,走报不时,因而误事者,军法示众。
风汛时月,墩军不拘正墩、邻墩,敢有下墩回家、及虽近墩而不在墩者,无贼至,捆打一百,割两耳;有警,军法示众,该管官捆打、穿耳,连坐。
—、应备前项什物军器,欠缺一件者,墩军捆打一百,割耳,仍罚月粮置办。该管官连坐捆打。
—、应备前项什物军器,虽不欠缺而不如法者,墩军捆打四十,扣月粮改置。该管官以分数论罪,治以军法。
△查点墩堠法式
—、每月,本职十次,把总七次,卫所五次,各差人本府,於见驻之处,起南北分发人员点闸。如有不到者,即便绑解治罪。或本府自坐小网船,由潮不拘时日,亲阅查点。
—、凡差人员点堠,敢有需受分银粒米,与墩军所得之罪一体均治。虽素亲信,并不轻减。
—、差阅人员不亲逐墩到上,却乃在於总路拘查,或托人代查,及到墩而又点查不明者,一体捆打,沿墩示众。
—、差查人员到墩,先数军足五名,即看种火之处火种有无;次看火箭收拾药线可否;次看大小铳装收何如;次看十二幅大旗有无损坏;次看大旗杆坚直何如;次看烽火草屋三架柴草,有无雨湿漏坏,有无损用、致欠原数;次看水缸有无水;次看米鲞见存用过数目;次看碗碟、睡卧处所,是否在墩宿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