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五
凡主将,给亲兵外,不得更于诸军诸队抽拣勇士为随身防卫。
凡行军,不得践踏田苗。
凡与敌战胜逐贼,须留军于后守辎重,诸军亦不得辄动。其奇兵追赴不得过百步,审知贼势败散,乃许远逐之。
凡行营吏卒,非于亲戚,不得辄受他人馈遗财物。
凡营幕作食事已讫,未昏以前,须灭火。或夜中有文牒及抄写,须火烛者,申主将判押,乃听。
凡营垒已定,兵士须出采樵及市易者,人持一牙牌,书其姓名,门司验认,始听出入者。三人以上不得独自行。
凡营门,常须严整,呵察出入。虽敕使至,皆须先报主将候,严整军备,然后见。
凡破城阵所得军器粮储,即收入官,余物并给获功之人。
凡敌中有人来降,即直引见主将,余人不得辄问贼中事宜。
凡步军,既入贼境,除器械外,不得负重过十斤。如不在贼境,任轻重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