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年七月敕。诸州租及地税等。宜令州县长吏专勾当。依限征纳讫。具所纳数。及征官名品申省。如征纳违限。及检覆不实。所由官并先与替。仍准法科惩。
二十二年五月十三日敕。定户之时。百姓非商户。郭外居宅。及每丁一牛。不得将入货财数。其杂匠及幕士。并诸色同类有番役。合免征行者。一户之内。四丁已上。任此色役。不得过两人。三丁已上。不得过一人。
其年七月十八日敕。自今已后。京兆府关内诸州。应征庸调及资课。并限十月三日毕至。天宝三载三月二十五日赦文。每载庸调。八月征收。农功未毕。恐难济办。自今已后。延至九月三十日为限。
二十五年三月三日敕。关辅庸调。所税非少。既寡蚕桑。皆资菽粟。常贱粜贵买。损费逾深。又江淮苦变造之劳。河路增转输之弊。每计其运脚。数倍加钱。今岁属和平。庶物穰贱。南亩有十千之获。京师同水火之饶。均其余以减远费。顺其便使农无伤。自今已后。关内诸州庸调资课。并宜准时价变粟取米。送至京。逐要支用。其路远处。不可运送者。宜所在收贮。便充随近军粮。其河南河北。有不通水利。宜折租造绢。以代关中调课。所司仍明为条件。称朕意焉。
二十九年二月十二日敕。自今已后。应缘纳物。或有滥恶者。更不征折估。但明为殿最。责在所由者。请准二十七年二月七日赦。起请条析处分。
天宝元年正月一日赦文。如闻百姓之内。有户高丁多。苟为规避。父母现在。乃别籍异居。宜令州县勘会。其一家之中。有十丁已上者。放两丁征行赋役。五丁已上者放一丁。即令同籍共居。以敦风教。其侍丁孝假。与免差科。
九载十二月敕。自今已后。天下两税。其诸色输纳官典。受一钱已上。并同枉法赃论。官人先解见任。典正等先决四十。委采访使巡察。若不能举按者。采访使别有处分。
广德元年七月十一日制。一户之中。有三丁。放一丁。庸调地税依旧。
大历四年正月十八日敕。天下及王公已下。自今已后。宜准度支长行旨条。每年税钱。上上户四千文。上中户三千五百文。上下户三千文。中上户二千五百文。中中户二千文。中下户一千五百文。下上户一千文。下中户七百文。下下户五百文。其现任官一品。准上上户税。九品准下下户税。余品并准依此户等税。若一户数处任官。亦每处依品纳税。其内外官。仍据正员及占额内阙者税。其试及同正员文武官。不在税限。其百姓有邸店行铺及炉冶。应准式合加本户二等税者。依此税数勘责征纳。其寄庄户。准旧例从八等户税。寄住户从九等户税。比类百姓。事恐不均。宜各递加一等税。其诸色浮客及权时寄住户等。无问有官无官。亦所在为两等收税。稍殷有者。准八等户税。余准九等户税。如数处有庄田。亦每处纳税。诸道将士庄田。既缘防御勤劳。不可同百姓例。并一切从九等输税。
八年正月二十五日敕。青苗地额钱。天下每亩率十五文。以京师烦剧。先加至三十文。自今已后。宜准诸州每亩十五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