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会要卷四十一
大中二年二月制。爰念农耕。是资牛力。绝其屠宰。须峻科条。天下诸州屠牛。访闻近日。都不遵守。自今以后。切宜禁断。委所在州府长官。并录事参军等。严加捉搦。如有牛主自杀牛。并盗窃杀者。宜准干元元年二月五日敕。先决六十。然后准法科罪。其本界官吏不钤辖。即委所在长吏。节级重加科责。庶令止绝。
五年正月敕。畿甸及天下州。应屠宰牛犊。宜起大中五年正月一日后。三年内不得屠宰。仍切加禁断。如郊庙飨祀。合用牛犊者。即以诸畜代之。其年五月敕。寿昌节。天下不得屠杀。
咸通十一年六月赦文。其京城久旱。未降雨间。宜权断屠宰。
天佑元年九月敕。干和节。文武百寮。诸道进奏官。准故事于寺观设斋。不得宰杀。许设酒果脯醢。
左降官及流人
贞观十四年正月二十三日制。流罪三等。不限以里数。量配边要之州。十五年四月敕。犯反逆免死配流人。六岁之后。仍不听仕。
垂拱四年十一月一日敕。犯罪之色。授以文武远官。年考未满。方便解退者。宜令依旧重任。续前考满。
长寿三年五月三日敕。贬降官并令于朝堂谢。仍容三五日装束。至任日。不得别摄余州县官。亦不得通计前后劳考。
开元七年三月十六日敕。左降人考未满间。重有犯。应解免及放归田里者。并申奏。更据状轻重量贬。若是五流及余犯。自依常法。
十年六月十二日敕。自今以后。准格及敕。应合决杖人。若有便流移左贬之色。决讫。许一月内将息。然后发遣。其缘恶逆指斥乘舆者。临时发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