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百三 经籍考三十
陈氏曰:自魏李悝、汉萧何以来,更三国、六朝、隋、唐,因革损益备矣。本朝天圣中,孙奭等撰《音义》,自名例至断狱,历代异名皆著之。
※《唐令》三十卷,《式》二十卷
陈氏曰:唐开元中,宋璟、苏頲、卢从愿等所删定。《艺文志》卷数同。更同光、天福校定,至本朝淳化中,右赞善大夫潘宪、著作郎王泗校勘。其篇目条例,颇与今见行令、式有不同者。
南丰曾氏序曰:《唐令》三十篇,以常员定职官之任,以府卫设师徒之备,以口分永业为授田之法,以租庸调为敛财役民之制,虽未及三代之政,然亦庶几乎先王之意矣。读其书,嘉其制度有庶几乎古者,而惜其不复行也。故缀其大要可记者,论之於此焉。
※《刑统》三十卷
晁氏曰:皇朝窦仪以尚书判大理寺,与法官苏晓、奚屿、张希护等修定。古者议事以制,使民不知所争也。後世铸刑书,使民知所避也。虽若不同,所以为民之意则一。然议事以制者,委重於人;铸刑书者,委重於法。委重於人,则上之人将轻重由心以虐其下;委重於法,则下之人将徵於书以慢其上。其为失也亦均。要之以人行法,不使偏重,然後为得耳。
陈氏曰:初,范质既相周,建议律条繁广,轻重无据,特诏详定,号《大周刑统》,凡二十一卷。至是重加详定,建隆四年颁行。
※《金科易览》三卷
晁氏曰:《崇文总目》有唐赵绰《金科易览》一卷,《田氏书目》有萧绪《金科易览》三卷。当是绰初撰一卷,绪删改析之为三尔。
※《疑狱》三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