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七十一上 刑考十上
顺帝汉安二年,令罪囚殊死以下出缣赎,各有差;其不能入赎者,遣诣临光县居作二岁。
桓帝建和三年,诏死罪及亡命以下赎,各有差。
灵帝建宁元年,令天下系囚未决入缣赎,各有差。
熹平三年六年,光和三年、中和四年俱有此令。
桥元乞天下"凡有劫质,皆并杀之,不得以财宝,开张奸路"。诏下其章。
魏明帝改士庶罚金之令,男听以罚代金。
太和四年,令罪非殊死听赎各有差。
魏律,赎刑十一,赎金六。
晋《新律》,意善功恶,以金赎之。金等不过四两。
梁武帝依周、汉故事,有罪者赎。其科:凡在官身犯,罚金。鞭扑杖督之罪,悉入赎停罚。其台省令史、士卒欲赎者,听之。五岁刑笞二百,收赎绢,男子六十疋。又有四岁刑,男子四十八疋。又有三岁刑,男子三十六疋。又有二岁刑,男子二十四疋。罚金一两以上为赎罪。赎死者金二斤,男子十六疋。赎髡钳五岁刑笞二百者,金一斤十二两,男子十四疋。赎四岁刑者,金一斤八两,男子十二疋。赎三岁刑者,金一斤四两,男子十疋。赎二岁刑者,金一斤,男子八疋。罚金十二两者,男子六疋。罚金八两者,男子四疋。罚金四两者,男子二疋。罚金二两者,男子一疋。罚金一两者,男子二丈。女子各半之。五刑不简,正於五罚,五罚不服,正於五过,以赎论。故为此十四等之差。将吏以上及女子应有罚者,以罚金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