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七十一上 刑考十上
○赎刑
虞舜,金作赎刑(金,黄金。误而入刑,出金以赎罪)。《周官》,职金掌受士之金罚、货罚入於司兵(给治兵及工直也。货,泉贝也。罚,赎也。《书》曰"金作赎刑"是也)。
穆王《吕刑》,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刑辟疑赦,其罚惟倍,阅实其罪。剕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大辟疑赦,其罚千锾,阅实其罪(注并见《刑制门》)。
蔡氏曰:"《舜典》之'金作赎刑',盖官府学校鞭扑之刑尔。夫刑莫轻於鞭扑,入於鞭扑之刑,而又情法犹有可议者,则是无法以治之,故使之赎,特不欲遽释之也。五刑之宽,惟处以流;鞭扑之宽,方许其赎。今穆王赎法,则皆及五刑,虽大辟亦许其赎免矣。汉张敞以讨羌兵食不继,建为入榖赎罪之法,初亦未尝及夫杀人及盗之罪,而萧望之等犹以为如此则富者得生,贫者独死,恐开利路,以伤治化。曾谓唐虞之时而有是赎法哉?"
愚论见《刑制门》。
汉惠帝元年,令民有罪得买爵三十级以免死罪(应劭曰:"一级直钱二千,凡为六万,若令赎罪入三十疋缣矣。"师古曰:"令出买爵之钱以赎罪。")。
孝文时,纳晁错之说,募民入粟塞下,得以除罪。
武帝天汉四年,令死罪入赎钱五十万减死一等。
时大司农陈藏钱经用,赋税既竭,不足以奉战士。有司请令民得买爵、赎禁锢、免赃罪。
宣帝时,西羌反,遣师征之京兆尹张敞议:"国兵在外,吏民并给转输,田事颇废,虽羌虏已破,来春民食必乏,县官榖度不足以振之。愿令各诸有罪,非盗、受财、杀人及犯法不得赦者,皆得以差入榖此八郡赎罪(差,次也。八郡者,陇西以北,安定以西)。务益致榖以豫备百姓之急。"事下有司,左冯翊萧望之等以为不可,乃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