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六十四 刑考三
○刑制
和帝永元三年,帝加元服,令郡国、中都官系囚死罪赎缣,至司寇及亡命,各有差。
六年,以旱,诏中都官徒各除半刑,谪其未竟,五月以下皆免遣。幸洛阳寺,录囚徒,举冤狱。
时廷尉陈宠钩校律令条法,溢於《甫刑》者除之。曰:"臣闻礼经三百,威仪三千,故《甫刑》大辟二百,五刑之属三千。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今律令死刑六百一十,耐罪千六百九十八,赎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於《甫刑》者千九百八十九,其四百一十大辟,千五百耐罪,七十九赎罪。《春秋保乾图》曰:'王者三百年一蠲法。'汉兴以来,三百二年,宪令稍增,科条无限。又律有三家,其说各异。宜令三公、廷尉平定律令,应经合义者,可使大辟二百,而耐罪赎、罪二千八百,并为三千,悉删除其馀令,与礼相应,以易万人视听,以致刑措之美,传之无穷。"未及施行,及宠免,後遂寝。而苛法稍繁,人不堪之。宠子忠略依宠意奏上二十三条,为《决事比》,以省请谳之弊。又上除蚕室刑,解赃吏三世禁锢,狂易杀人得减重论,母子兄弟相代死,听赦所代者。事皆施行。
建初中,有人侮辱人父者,其子杀之,肃宗贳其死刑而降宥之,自後因以为比,有《轻侮法》。张敏駁议以为:"开相杀之路,又《轻侮》之比浸繁,至有四五百科,难以垂训,请除其弊(详见《详谳门》)。"
九年,复置若卢狱官(若卢狱属少府,主鞫将相大臣)。
是後又有黄门北寺、若卢、都内诸狱(都内,主藏官名,《前书》有都内令丞,属大司农)。
十一年,诏郡国、中都官徒及笃癃老小女徒各除半刑,未竟三月者,免归田里。
十五年,有司奏,以为夏至微阴起,蘼草死,可以决小事。是岁,初令郡国以日短至按薄刑。
安帝永初二年,旱,皇太后幸洛阳寺及若卢狱,录囚徒,赐河南尹、廷尉卿及官属各有差,即日降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