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六 国用考四
永光元年,赦天下,令各务农,无田者皆假之,贷种、食如贫民。
永光四年,诏所贷贫民勿收责。
成帝河平四年,振贷濒河郡水伤不能自存者,避水他郡国,所在冗食之(冗,散。禀食使生活,不占著户给役使也)。
永始二年,诏曰:"关东比岁不登,吏民以义收食贫民、入榖物助县官振赡者,已赐直,其百万以上,加赐爵右更,欲为吏,补三百石,其吏也迁二等。三十万以上,赐爵五大夫,吏亦迁二等,民补郎。十万以上,家无出租赋三岁。万钱以上,一年。"
光武建武六年,令郡国有榖者,给禀高年、鳏、寡、孤、独、笃癃,无家不能自存者。
明帝永平十八年,赐鳏、寡、孤、独、笃癃不能自存者榖,人三斛。
章帝建初十六年,诏贫民有田业而匮乏者贷种粮,勿收责。
以後,以各处水旱、饥馑,振贷非通行天下者不书。
献帝兴平元年,三辅大旱,帝出太仓米豆作糜食饥人。
时榖一斛五十万,豆麦一斛二十万,人相食啖,白骨委积。帝使侍御史侯汶出太仓米豆,为饥人作糜粥,经日而死者如故。帝疑振恤有虚,乃亲於御座前量试作糜,乃知非实,使侍中刘艾出责有司,收侯汶考实,杖五十。自是之後,多得全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