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律-鬥毆
凡毆傷罪人至篤疾者各照本例分別勿論及以鬥傷並減等問擬俱毋庸斷付財產養贍
302.07
兇徒因事忿爭執持兇器傷人除例載兇器外其餘例未賅載凡非民間常用之物均以兇器傷人論
302.08
奪獲兇器傷人之犯照執持兇器傷人軍罪上量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
302.09
豫省南陽汝08陳州歸德光州五府州所屬州縣並安徽潁州鳳陽二府所屬州縣及廬州府所屬之合肥縣遇有兇徒結夥三人以上但有一人執持器械傷人之案除實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從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如聚眾至十人以上執持器械無論曾否傷人不分首從發新疆給官兵為奴其尋常因事爭毆不在此例俟數年後此風稍息仍循舊例辦理
302.10
各省械鬥及共毆之案如有自稱鎗手受雇在場幫毆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有殺傷人者仍按各本律例從其重者論若並未受雇幫毆但學習鎗手已成確有證據者杖一百徒三年
3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