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律-人命之三
297.01
凡端公道士及一切人等作為異端法術[如圓光畫符等類]醫人致死者照鬥殺律擬絞監候未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各減一等
『律』298.00窩弓殺傷人
凡打捕戶於深山曠野猛獸往來去處穿作阬29及安置窩弓不立望竿及抹眉小索者[雖未傷人亦]笞四十以致傷人者減鬥毆傷二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追徵埋葬銀一十兩[若非深山曠野致殺傷人者從弓箭殺傷論]
『律』299.00威逼人致死
1凡因事[戶婚田土錢債之類]威逼人致[自盡]死者[審犯人必有可畏之威]杖一百若官吏公使人等非因公務而威逼平民致死者罪同[以上二項]並追埋葬銀一十兩[給付死者之家]
2若[卑幼]因事逼迫期親尊長致死者絞[監候]大功以下遞減一等
3若因[行]姦[為]盜而威逼人至死者斬[監候][姦不論已成與未成盜不論得財與不得財]
條例
29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