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二十六
凡樂人搬做雜劇戲文不許粧扮歷代帝王后妃忠臣烈士先聖先賢神像違者杖一百官民之家容令粧扮者與同罪其神仙道扮及義夫節婦孝子順孫勸人為善者不在禁限
纂註雜劇戲文即今搬演雜記優人之所為也蓋歷代帝王后妃忠臣烈士先聖先賢之神像乃官民之所瞻仰而以之搬做雜劇褻慢甚矣故其樂人與官民容令粧扮者各杖一百其神仙道扮及義夫節婦孝子順孫事關風化可以勸人為善者聽其粧扮搬做不在杖一百禁限之內
違令
凡違令者笞五十謂令有禁制而律無罪名者
纂註國初未制律之前首著為令以頒示天下分為六科吏令自選用以至宣使等凡十八條戶令自漏口脫戶至解納官物凡二十四條禮令自朝賀班次至封贈凡一十七條兵令自額設祇候人等至支給分例凡一十條刑令自五刑至里長犯贓遷徒凡七十條工令則造作軍器織造段疋二條其間有律條並載者依律科斷若律無罪名而令有禁制則當守令故違者笞五十
不應為
凡不應得為而為之者笞四十謂律令無條理不可為者事理重者杖八十
纂註凡理之所不可為者謂之不應為從而為之是亦罪也在律令雖無正條事理各有輕重或笞或杖所以補諸律之未備也不應無首從若同犯一事則為首者杖八十為從者笞四十若為從之人各有所犯而同為不應者難分輕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