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二十六
刑律
雜犯
拆毀申明亭
凡拆毀申明亭房屋及毀板榜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纂註各州縣設立申明亭凡民間應有詞狀許耆老里長准受於本亭剖理及書不孝不弟與一應為惡之人姓名於亭以示懲戒所以使人心知懼而不敢為惡板榜以木為之亦書朝廷所行勸善懲惡之言興利除害之事於各衙門前張挂使人皆得通曉皆教民之要務也故有拆毀之者則是違背國法而無忌矣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拆毀亭板並令修造做立還官按拆毀申明房屋與毀損官房計雇錢加坐贓二等不同毀板榜與棄毀官物計贓准竊盜論不同者蓋亭曰申明教化所關而榜之所載者朝廷之事與他房屋器物異故也
夫匠軍士病給醫藥
凡軍士在鎮守之處丁夫雜匠在工役之所而有疾病當該官司不為請給醫藥救療者笞四十因而致死者杖八十若已行移所司而不差撥良醫及不給對證藥餌醫治者罪同
纂註軍士在鎮守之處夫匠在工役之所與在衛下班者不同若有疾病而鎮守及管工官吏不行移所司請給醫藥救療者則失優恤之仁或雖行移所司而所司不即差撥良醫及不給對證藥餌者則是苟且塞責並笞四十若因不救療及不撥醫給藥以致死亡者則人命所關為尤重故並杖八十若因藥不對證以致死者罪在醫人依庸醫殺人本律科斷
賭博
凡賭博財物者皆杖八十攤場錢物入官其開張賭坊之人同罪止據見發為坐職官加一等○若賭飲食者勿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