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二十一
纂註凡卑幼罵宗及外姻緦麻兄姊者笞五十小功杖六十大功杖七十其罵尊屬與父母同輩如同堂伯叔父母姑及母舅母姨之類及父之出嫁姊妹亦是則各加一等緦麻杖六十小功杖七十大功杖八十若罵期親兄及其在室姊者杖一百罵期親伯叔伯叔父母與其在堂姑若外祖父母者各加一等杖六十徒一年並須親告乃坐凡毆罵尊長皆依本律科罪若服制同者亦難從為從減等之例然律無罵嫂之條又不可與凡等之例然律無罵嫂之條又不可與凡人同論但從別擬可也
罵祖父母父母
凡罵祖父母父母及妻妾罵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絞須親告乃坐
纂註凡子孫罵廠父母父母及妻妾罵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絞稱祖者曾高同此不言皆者罵本人無首從若毆則不分毆傷者故云皆也
條例
一凡毀罵祖父母父母及夫之祖父母父母告息詞者奏
請定奪再犯者雖有息詞不與淮理祖父母父母聽信後妻愛子蠱惑謀襲官職爭奪財產等項捏告打罵者究問明白不拘所犯次數亦與辯理
妻妾罵夫期親尊長
凡妻妾罵夫之期親以下緦麻以上尊長與夫罵罪同妾罵夫者杖八十妾罵者罪亦如之若罵妻之父母者杖六十並須親告乃坐
纂註凡妻妾罵夫之期親以下緦麻以上內外尊長者與夫罵之罪同科妾賤於妻若罵其夫者杖八十罵正妻者罪亦如之若壻罵妻之父母者杖六十並須親告乃坐律無妻夫之條者以閨門敵體之義恕之也若犯者擬不應笞罪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