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货五○
元丰元年正月十五日,诏:「川、广、福建路官在任或替移,未出本路身亡,虽已请接送雇夫钱,许差座船一只。」
三(一)[月]十二日,诏使高丽涉海新舟,并赐号,其一曰凌虚致远安济神舟,其次灵飞顺济神舟。
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诏:「衡州茶陵县以税米折纳船材,运至潭州造船,公私縻费。自今以所输船材即本县造船二百艘,转运司出钱佐出费。」
六月二十七日,诏真、楚、泗州各造浅底船百艘,团为十纲,入汴行运。
五年二月二日,诏:「熙河路洮河与黄河通接,如可作蒙冲战舰运粮济兵,令李宪计度。」
哲宗元佑五年正月四日,诏温州、明州岁造船以六百只为额,淮南、两淛各三百只。从户部「裁省浮费」之请么。
六年七月十一日,诏:「广、惠、南、恩、端、潮等州县濒海船户,每二十户为甲,选有家业行止众所推服者二人充大业:原作,蒙,据《长编》卷四六一改。、小甲头,县置籍,录姓名年甲并船橹棹数姓:原作「生」,据《长编》卷四六一改。,其不入籍并橹棹过数,及将堪以害
人之物并载外人在船,同甲人及甲头知而不紏及:原作「即」,据《长编》卷四六一改。,与同罪;如犯强盗,视犯人所坐轻重断罪有差。及立告赏没官法。」从刑部请么。
八年六月二十二日,诏:「虔州应副罢任丁忧官并孤遗骨船只,许将五百料与四百料船均与,每岁各不得过十五只。」
徽宗政和元年正月二十四日,中书省言:「勘会前宰相执政差船不限只数。」诏见今宰执差船,宰相岁不过八只,执政官六只,前宰执减半。差人准乘船兵卒之数,令工部立法,申尚书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