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货三八
元丰元年闰正月六日,诏:「京东路转运
司许借封桩差军代役人钱五万缗,西路转运司许借坊场钱十万缗坊:原作「妨」,据《长编》卷二八七改。,预买上供紬绢。」
十七日,诏三司裁定诸路预买匹帛价。
九月九日,都提举市易司言:「乞以见钱于河北出丝蚕州县,俟三司和预买紬绢足日,如民愿请价钱,委令佐续行支给。其收敛并依和买条施行。」从之。
二年九月三十日,尚书兵部言:「乞以川路见桩卖不堪官马及死马钱,委提刑司官计置买匹帛上京。川峡四路准此。」从之。
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权发遣京东路转运副使李察乞增预买紬绢二三十万,从本路转移。从之。
五年八月十四日,安州言:「内供奉谢禋奉旨买红花万斤,今又继买五万斤,而一州所产,岁止贰万斤耳,恐不足数。」诏亟寝之。
六年三月四日,诏借支河北提举司宽剩钱三十万缗,付转运司预买紬绢。
哲宗绍圣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诏:「户部严戒诸路监司,应取承诏旨市物色,并于出产多处置场,计数和买,召人赴场中卖,以见缗给之。□不系出产或出产数少阙字据《长编》卷四九三,当作「如」。,及当年偶阙者,即申本司,别行下出产多处和贾;又不足,令监司具陈。违者坐违制罪,仍令提举常平司察举,如有违戾,具名申尚书省。仍许人户径诣提举常平司陈诉,如不为理者,与同罪。每遇和买,皆揭示诏文。」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正月十九日,户部状:「修立到下条:诸县散预买紬绢价,前期录应用条制及以乡村排定应给日分晓示,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