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赏
真宗景德元年闰九月四日,诏河北诸州军曰:「国家重慎戎事,每诫边臣,常令固守封疆,不得侵越境土。盖欲安民息战,岂思黩武穷兵 而契丹唯务贪残,不遵理道,有志但同寇贼有志:疑当作「有事」。,无名辄犯边陲,想于人神,皆所愤怒。今已遣上将,大益精兵,命诸路齐驱, 期尽戮。其间窃虑有漏其戎寇,劫掠居民,其逐处如有强壮及诸色人能为首领,纠集愿杀蕃贼者,并仰所在官司策应照管,觅便掩杀。如活擒到契丹,每人支钱十千,斩其首级,每人支钱五千。如生擒十人已上、枭十人已上首级,计数赐与外,仰所在给公据,当议更加酬奖。其俘获之物,并给本人,所在官司,更不得辄行讯问。如得近上首领职员者,除行恩赐外,仰官司以闻,当议量所擒杀到蕃戎职位,优与录用,无致疑虑。即不得缘此诏旨,将不是契丹及北界贼人以(边)[邀]旌赏,辄便杀害。并仰官司子细验认,犯者并仰依法断之。若官司不切明辨,致有枉害平民,因事彰露,应干系官吏,重寘之法。」
十一月,环庆等路总管张斌等言:「沿边熟户蕃部有活捉得贼人,割到耳鼻并夺得马,及收阵之后,赴本属呈纳官中(倒)[例]纳下,却量支价钱。其捉到人并斫到耳鼻,亦(倒)[例]敌;得马却给与,活捉到 支赏赐。其衣甲纳官。乞自今如蕃部与蕃贼
人、割到耳鼻,亦别定赏给。所有夺到衣甲器械,即纳官,据色件多少支茶彩。」从之。
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诏:「自今沿边斩获蕃寇首级,须辨问得寔,当于杀戮者,许依前诏给赏。如其非(礼)[实],即以军法论。」先是,真宗谓知枢密院王钦若等曰:「累有人言西路沿边州军有能枭取为恶蕃族首级者,赏赐等级,素有条约。然恐因此害及平人。思之,逐处虽有次第部辖之人,岂容枉滥。然言者既多,亦宜过慎,可遍指挥沿边诸处。」故有是诏。
四年七月十二日,诏曹利用等,将士立功者,不须给贴付之,第据功状迁补。内殊异者以名闻。先是,雷有终平西川,给立功人数仅七千,帝以行赏既广,即失于惩劝,故申条约。
战,有乞觅首级以冒恩赏者,当行军法。」从之。 仁宗康定元年十二月四日,中书枢密院言:「请令陕府西都总管司,今后应与贼兵
二年正月,知庆州范仲淹请给枢密院空头宣及宣徽院头子各百道,以备赏战功。从之。
八月,鄜延路总管司言:「近诏逐路总管司,自受降下行军赏罚敕命后,如有捉杀西贼立功或(所)[斫]到人头耳鼻及有伤中,并入贼界打夺人口、烧荡族帐,但系得功者,并仰(柝)[析]以申陕西都总管司。缘本路至都总管司急递亦往还踰旬,乞依诏命外,其伤中人数只就本司旋定轻重。内禁军人员兵士,依近降例支给,蕃、汉弓箭手,即依旧例,更不申都总管。所贵伤中之人,早得支
赐。」诏陕府西都总管司详所奏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