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一二
捕贼二
神宗熙宁元年八月三日,诏:「访闻祁州界有军贼刘亨等结集,自称在暗强人。仰转运司严责地分及侧近捕盗官会合捉杀,须管日近败获。」
十一月十二日,诏:「访闻河北诸路自十月后来,所在贼盗甚多及逃走军人不少。其贼盗,严责转运、安抚司捕捉;逃走军人,仰逐处巡检、县尉紧行捕捉,早令尽静。」
三年二月四日,诏;「今后强劫贼合该刺配广南者,如同火五人以上,不得同配一路州军,并须分擘人数,兼配河北、河东、陕西边远州军。如系河北、河东、陕西三路贼人,即分配广南、福建州军。令刑部遍牒施行。」
四年正月二十一日,诏开封府东明、考城、长垣等县,京西滑州,淮南宿州,河北澶州,京东应天府、濮、齐、徐、济、单、充、郓、沂州等州、淮阳军,别立贼盗重法。
三月八日,以泾原路兵马副都总管张玉充陕西招捉贼盗,入内都知张若水副之,应会合捕贼官,并取玉等节制。
十四日,诏:「庆州作过兵士,除招安捉杀外,残党尚未歼剪,除见作首领及
手杀邠州三使臣命官之人不赦外,余并许归首,更不问罪。如能自相并杀赴官,每杀到首领一名,与近上班行安排,更支赏钞五百贯文;三名以上支赏外,更等第优与安排。诸色人如能用命,或设方略,捉杀到贼人,并比类上项指挥酬奖。以上合转资,仍依编 施行。」
四月二十七日,诏:「如闻陕西北来强劫贼盗稍多,未见捕获。令五路经略安抚司重立购赏,严责捕盗官吏缉捉,早令静尽(逐),仍具逐路今年强劫盗已获火数,及令太原府吕公弼体量本路提刑为庆州军贼窃发、尝勾差诸州军义勇守城事状以闻。」
八年五月十二日,以告事人朱唐为内殿崇班。唐,徐州人,李逢谋反逆有迹,唐素与逢游,告之。逢就鞠,状明甚,既抵法,官唐以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