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殴被伤,例禁抬验。问伤之轻重,或委员代验,或四骑亲往,其包裹粘结处,不可揭动,以防进风。若系共殴,必问明何处系何人所伤,何处系何物所伤,取具保、事存案。一面饬令医治,如伤处颇重,则以凶首锁押,令其亲属代为调理,并须禁止被伤之家,不得故为勒索,滋生事端。
命案初报,事起仓碎,其情尚真,稍迟则有挑唆,有装点。天热发变,渐难推动,故须随到随验,尤要在当场定案,死伤共有几处?同殴共有几人?孰轻孰重,孰先孰后?某人致伤某处,追出凶器,与伤痕比对,逐一相符,然后案无游移。
仵作多不请检验,往往有无名死首,伤痕鳞比,以深入者为枪伤,齐截者为刀伤,紫赤青肿又为拳伤,棍伤,信口乱报,若不亲自查验,请问明白,随填随报,不但驳查不了,将来亦难缉凶结案。
案无真凶,或案犯不肯供认,又无确证者,固须随后访查。然往往当场之时,真凶确证混迹于稠人,潜行窥伺者,察其举止、神色,摘伏发奸,垂手可得。
死伤检验,原不在体统壮观,向来命案报到,随即出票。差役有票到手,即押令乡地,在凶犯家勒索钱文,搭棚挂采供应差役人等酒食,打点仟作,把房使用,乡地又于中取利,是即官本及相验而穷民早已破家。及至官到,正襟危坐,香薰馥郁,一任仵作喝报,其弊多矣。故出票差役,只许齐犯候审,照例轻骑减从,带刑书仵作各一名,皂禄二名。路远之地捐给饭食,时加觉察,及至相验,不避秽恶,亲自验看,辨别伤痕,庶无朦蔽。
中风猝死,手足爪俱青。真心痛者,四肢俱青。凡有别无起衅、争角、情事而检验多有可疑者,须细问其平素有无疾病,或食异物,于洗冤录及医书详查之。不可自生疑窦冤滥无辜。
事变万端,有理之所必无,而事之所或有者,切不可拘泥。如自刎之死,起手重,收手轻,谓负痛缩手,因而渐轻,然亦有不尽如此者。有自缢之尸,悬挂高处,坠下以致气绝,然亦有平平拴系,即便身死者。盖其人不能善终,必非偶然,或遇有鬼祟即能殒命,慎毋固执以滋冤滥。
无名被伤身死,初报即将死人居住村庄,相去若干里,家内有无携带银钱物件,出门时有无同伴,尸身近何村庄,有无墩拨,地主何人?俱要叙明。扣限六个月缉钱,拿获后如审系盗杀,补参疏防。
无主身尸,例应捐棺盛殓。若吝惜小费,委之乡地,势必派累科敛,且因之为利,不可不察。
尸亲悲愤,讼师挑唆,有以斗殴告作谋故,一人牵连数人,徒手增写凶器。若不研审确实,覆讯亦难定案。或取有确供而与原报呈不符,亦终费驳诘,务必于数日内审,画一。确供尸亲混告之处,逐一质对明晰允眼,方可定案,通报只叙尸亲呈状,其余族人挺身出告,以及被告诉呈,无关紧要者,或捏饰抵赖者,皆可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