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四、襄阳被害之教堂教民,共同议赔纹银九千五百两,由地方官限定十月内催齐缴领。赔后,教民不准再索以前被抢之物,以免再生枝节。而传教士之祭服,圣爵,十字架等物,查出请官追回,庶免亵渎圣器。
五、当地绅士,须接待教士,在闹教之处会面赔礼。
六、教民被抢红约,当约请烦追回;如无从追回,则准其立新约以免用费。
七、闹教之处,附和痞匪之保甲,革黜永不复充。
八、前任襄阳县李祖荫,串匪纵差打抢城内教堂,黄龙垱天主堂相继扒毁,□□□□。
所有此项议约,各存一纸,盖用襄阳县印,仍加签华洋字画押,盖用图章为据。
钦命安襄郧荆兵备道朱,特授襄阳府正堂邓,光绪二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议结。
○英外务大臣蓝斯唐答斯宾赛伯爵词
西五月二十一号,英国上议院大会。
斯宾赛伯爵问于外务大臣蓝斯唐君云:“贵大臣能将吾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