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款大清国国家允定两年之久在各府厅州县将以后所述之上谕颁行布告:一、西历本年二月初一日即中历上年十二月十三日上谕,以永禁或设或入与诸国仇敌之会,违者皆斩。(附件十五)二、西国本年某月某日等即中历某月某日等上谕一道,犯罪之人如何惩办之处,均一一载明。三、西历本年某月某日即中历某月某日上谕,以诸国人民遇害被虐各城镇停止文武各等考试。四、西历本年二月初一日,即中历上年十二月十三日上谕,各省督抚文武大吏暨有司各官于所属境内均有保平安之责,如复滋伤害诸国人民之事,或再有违约之行,必须立时弹压惩办,否则该管之员即行革职,永不叙用。亦不得开脱,别给奖叙。(附件十六)以上谕旨现于中国全境渐次张贴。
第十一款大清国国家允定将通商行船各条约内诸国视为应行商改之处及有关通商各项事宜均行议商,以期妥善简易。现按照第六款赔偿事宜,约定中国国家应允襄办改善北河黄浦两水路。其襄办如下各节:一、北河改善河道,在一千八百九十八年会同中国国家所兴各工,近由诸国派员兴修。一俟治理天津事务交还之后,即可由中国国家派员与诸国所派之员会办。
中国国家应付海关银每年六万两以养其工。二、现设立黄浦河道局,经营整理改善水道各工。所派该局各员,均代中国及诸国保守在沪所有通商之利益。预估后二十年,该局各工及经营各费,应每年支用海关银四十六万两。此数平分:半由中国国家付给,半由外国各干涉者出资。该局员差各权责,进款之详细各节,皆于后附文件内列明。(附件十七)
第十二款西历本年七月二十四日即中历六月初九日降旨,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按照诸国酌定改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前。
此上谕内已简派外务部各王大臣矣。(附件十八)且变通诸国钦差大臣觐见礼节,均已商定,由中国全权大臣屡次照会在案。
此照会在后附之节略内述明。(附件十九)
兹特为议明以上所述各语及后附诸国全权大臣所发之文牍,均系以法文为凭。大清国国家既如此按以上所述,西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即中国光绪二十六年十一月初一日文内各
款,足适诸国之意妥办,则中国愿将一千九百年夏间变乱所生之局势完结。诸国亦照允随行。是以诸国全权大臣奉各政府之命代为声明:除第七款所述之防守使馆兵队外,诸国兵队即于西历一千九百零一年某月某日即中历某月某日全由京城撤退。
并除第九款所述各处外,亦于西历一千九百零一年某月某日即中历某月某日由直隶省撤兵。今将以上条款缮定同文十二分,均由诸国全权大臣画押,诸国全权大臣各存一分,中国全权大臣收存一分。
一千九百零一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