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一、拳匪设厂聚众教练之处,经官查出,即将该厂毁平。
如在人家聚设,除将该厂毁平外,勿论何人家产,仍将其家产充公具报。
一、如有人告发拳匪设厂之家,经官查获后,验讯明确,即将该犯家产提出,一半赏给告发之人,一半充公。其有拿获设厂匪首,即送案者,将该犯家产全数赏给。
一、村内设有拳厂之邻人,如虑拳匪报复,不敢出名告发,应即通知庄长首事地保,密报到官,以凭拿办,倘知而不报,致酿成焚杀重案,定将该邻右提案严办。窝留者与匪犯同罪。
一、此项禁章,系为嗣后习拳者而设,其从前拳匪除著名匪首及曾犯焚抢重案者,仍应查拿外,其余被胁之愚民,如无案犯,但能悔过自新,一概从宽免究。亦不准差役地保藉端扰累株连。
一、倘有挟仇诬告,希图分赏者,查讯毫无实据,即行反坐科罪,决不宽贷。
○驻京美日两国提督议定游览紫禁城章程
一、此章程自西历十九日,即中历元旦日为始,照行。
一、此章程因方便文武官员及各国士商入紫禁城而设,以免有屡报宫中之物为游客所携失之事。此系美日两国提督会议,
开定下列各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