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七 传十二
申屠蟠同郡缑氏女玉为父报雠,杀夫氏之党,吏执玉以告外黄令梁配,〔二〕欲论杀玉。蟠时年十五,为诸生,〔三〕进谏曰:“玉之节义,足以感无耻之孙,激忍辱之子。不遭明时,当表旌庐墓,况在清听,而不加哀矜!”配善其言,乃为谳得减死论。〔四〕乡人称美之。御览卷四八一
〔一〕
“申屠蟠”,字子龙,陈留外黄人,范晔后汉书卷五三有传。又见汪文台辑谢承后汉书卷三、司马彪续汉书卷四、华峤后汉书卷一。袁宏后汉纪卷二五亦略载其事。
〔二〕
“吏执玉以告外黄令梁配”,范晔后汉书申屠蟠传李贤注引续汉书云:“同县大女缑玉为从父报仇,杀夫之从母兄李士,姑执玉以告吏。”
〔三〕
“诸生”,原误作“书生”,范晔后汉书申屠蟠传作“诸生”,今据改正。
〔四〕
“谳”,请也。
闵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