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二 传七
〔四〕
“遣司马虞封间行通书”,范晔后汉书窦融传云:融“复遣钧上书曰:‘……谨遣同产弟友诣阙,口陈区区。’友至高平,会嚣反叛,道绝,驰还,遣司马席封间行通书”。李贤注:“东观记及续汉书‘席’皆作‘虞’字。”本条即据此辑录。聚珍本作“令弟友诣阙,道绝,驰还,遣司马虞封间行通书”,亦据李贤注和范书辑录。
〔五〕
“融承制拜曾为武锋将军”,范晔后汉书窦融传云:建武“七年夏,酒泉太守竺曾以弟报怨杀人而去郡,融承制拜曾为武锋将军,更以辛肜代之”。其下李贤即引此段文字作注。李贤注首句原无“竺”字,又无“融承制”一句,为使文义完足,今据范书增补。通鉴卷四二亦引此条,仅有“曾弟婴报怨,杀属国侯王胤等”二句。
〔六〕
“窦融将兵牧叙州”,此句下原有“窦宪兄弟并列位,威镇四海”二句,为窦宪传中语,今删去,移入窦宪传。
〔七〕
“执志”,聚珍本同,姚本作“允执”,书钞卷四七引同。
〔八〕
“六安安丰、阳泉、蓼、安风”,聚珍本无“六安”二字,范晔后汉书窦融传同。姚本有,类聚卷五一引亦有。按六安旧为侯国,安丰、阳泉、蓼、安风四县皆属六安国。“阳泉”原误作“阳原”,“安风”原脱“风”字,姚本、聚珍本皆不误,类聚卷五一引亦不误,今据校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