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八
○辛亥。上御勤政殿听政。
○谕内阁、林则徐奏、拏获楚豫交界地方匪徒。审明定拟一摺。已交刑部议奏矣。此案匪犯司士<?氵凤>、司士全、既经地方官拏获。照例系带铁杆。自应牢固拴系。方足以小惩而大诫。何以系带之后。该匪等仍复扭断脱逃。肆窃无忌。是该省系带铁杆之例。仍属有名无实。且恐看守人役。另有得贿徇情私行开放等弊。嗣后各该省遇有此等匪徒。务须依法系带。严加管束。傥扭断脱逃。即将看管人等严行讯究。查有贿纵私放之事。一并从重惩办。毋任姑息养奸。庶使匪徒畏法敛迹。而闾阎胥获乂安也。
○又谕、林则徐等奏、请将湖南提督常驻辰州府一摺。湖南提督。统辖全省营伍。常德辰州二府。俱建有衙署。兹据该督等察核该省形势。辰州较常德地方更为扼要。湖南提督。著准其常驻辰州府城。以资弹压。其每年应行前赴常德驻劄之处。仍由该提督随时酌量。毋庸拘定时日。
○谕军机大臣等、本日据都察院奏、甘肃已革文生翟翔、遣子翟海屋赴京呈递封章。已明降谕旨、令苏勒芳阿会同瑚松额审讯矣。该大臣接奉此旨。著即前赴甘肃省城。会同该督、督率新任藩司梁萼涵、将所控各情节。逐一审究。务得确情。据实具奏。将此谕令知之。寻奏、讯明翟翔以唆讼斥革。其封章所控州县浮收漕粮各款。非已结之案。即属子虚。按律拟实发极边烟瘴充军。下部议。从之。
○以候补三品京堂明训、为都察院左副都御史。翰林院侍读学士周祖培、为詹事府詹事。仍留陕甘学政任。
○壬子。命都察院左都御史奎照、毋庸管内务府事。以户部右侍郎裕诚、为总管内务府大臣。
○以刑部尚书成格、为满洲繙译会试正考官。理藩院右侍郎文德和、为副考官。
○以捐修江苏宝山县海塘。予知州李正鼎等升叙有差。
○旌表守正捐躯陕西大荔县民李增顺妻张氏。
○癸丑。上诣时应宫拈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