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百六十七
○以吏部右侍郎保昌、署户部右侍郎。兼管钱法堂事务。
○癸未。上御太和殿视朝。王以下文武升转各官谢恩。
○幸圆明园。
○诣绮春园问皇太后安。
○以查办纠众滋事土夷。予云南副将邱奉岐等议叙。
○以拏获聚众结拜匪徒。予安徽巡检李汝裕议叙。
○旌表守正捐躯四川彭县民文思仁妻吴氏。
○甲申。上御含辉楼。阅侍卫骑射。
○谕内阁、前据御史徐广缙奏、江苏候补道张应铨、向在扬州行盐。置有房屋。该员分发江苏。及委署运司。均不呈请回避。当经降旨令陶澍确查。兹据奏查明前有李衡丰等店号。曾借用该员赀本行盐。现已歇业。该员由分司加捐道员。自嘉庆二十五年离任后。在扬州置屋居住。并无田土坟墓。例不准其入籍。与实在行盐。应归商籍地方者不同。自可毋庸回避等语。惟该员既在扬州置有房屋。曾出借赀本行盐。虽经停歇。究未便在江苏候补。著吏部即将该员张谶铨另掣省分。照例发往。
○又谕、吏部奏、查明御史刘光三奏、直隶省奉旨勒限严缉盗案。含混延搁缘由一摺。直隶宁晋县地方。被贼一夜连劫三家。前于道光六年四月那彦成参奏时。曾降旨将知县谢宇澄等摘去顶带。暂行留任。勒限四个月缉拏务获。如逾限不获。即行撤任严参。乃自六年七月限满之日起。直至九年五月。始据屠之申照寻常盗案开参。当经该部驳令遵旨将该员等撤任严参。迄今屡催罔应。此案勒限四月缉拏。限满无获。撤任严参。前此所降谕旨甚明。该督等何以不遵照办理。延搁数年之久。未据参奏。那彦成、屠之申、均著交部议处。所有此案承缉不力之宁晋县知县谢宇澄、典史吴孝瑛、署宁晋汛外委张锦增、宁晋汛外委张应凯、俱著仍遵前旨。即行撤任严参。以示惩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