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政之术,先屏四患,乃崇五政。
一曰伪,二曰私,三曰放,四曰奢。伪乱俗,私坏法,放越轨,奢败制。四者不除,则政末由行矣。夫俗乱则道荒,虽天地不得保其性矣;法坏则世倾,虽人主不得守其度矣;轨越则礼亡,虽圣人不得全其道矣;制败则欲肆,虽四表不得充其求矣。肆,放也。是谓四患。
兴农桑以养其生,审好恶以正其俗,宣文教以章其化,立武备以秉其威,明赏罚以统其法。是谓五政。
人不畏死,不可惧以罪。人不乐生,不可劝以善。虽使契布五教,皋陶作士,政不行焉。《尚书》舜谓契曰:“汝作司徒,敬敷五教在宽。”谓皋陶曰:“汝作士,明于五刑。”故在上者先丰人财以定其志,帝耕籍田,后桑蚕宫,籍田事,解见《明纪》。《礼记》曰:“季春之月,后妃斋戒,亲东向桑,以劝蚕事。”古者天子诸侯必有公桑蚕室,近川而为之,宫仞有三尺也。国无游人,野无荒业,财不贾用,言自足也。力不妄加,以周人事。是谓养生。周,给也。
君子之所以动天地,应神明,正万物而成王化者,必乎真定而已。故在上者审定好丑焉。善恶要乎功罪,毁誉效于准验。听言责事,举名察实,无惑诈伪,以荡众心。故事无不核,物无不切,善无不显,恶无不章,俗无奸怪,民无淫风。百姓上下睹利害之存乎己也,故肃恭其心,慎修其行,内不回惑,外无异望,则民志平矣。是谓正俗。
君子以情用,小人以刑用。荣辱者,赏罚之精华也。故礼教荣辱,以加君子,化其情也;桎梏鞭扑,以加小人,化其刑也。君子不犯辱,况于刑乎!小人不忌刑,况于辱乎!若教化之废,推中人而坠于小人之域;教化之行,引中人而纳于君子之涂。是谓章化。章,明也。小人之情,缓则骄,骄则恣,恣则怨,怨则叛,危则谋乱,安则思欲,非威强无以惩之。故在上者,必有武备,以戒不虞,以遏寇虐。安居则寄之内政,有事则用之军旅。《国语》齐桓公问管仲曰:“国安可乎?”管仲曰:“未可。君若正卒伍,修甲兵,则大国亦将修之,小国设备,可作内政而寄军令焉。”注云:“政,国政也。言修国政而寄军令,邻国不知。”是谓秉威。
赏罚,政之柄也。《韩子》曰:“二柄者,刑、德也。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明赏必罚,审信慎令,赏以劝善,罚以惩恶。人主不妄赏,非徒爱其财也,赏妄行则善不劝矣。不妄罚,非矜其人也,罚妄行则恶不惩矣。赏不劝谓之止善,罚不惩谓之纵恶。在上者能不止下为善,不纵下为恶,则国法立矣。是谓统法。
四患既蠲,五政又立,行之以诚,守之以固,简而不怠,疏而不失,无为为之,使自施之,无事事之,使自交之。《老子》曰:“为无为,事无事。”又曰“故德交归”也。不肃而成,不严而化,垂拱揖让,而海内平矣。是谓为政之方。
又言:
尚主之制非古。厘降二女,陶唐之典。归妹元吉,帝乙之训。王姬归齐,宗周之礼。以阴乘阳违天,以妇陵夫违人。违天不祥,违人不义。又古者天子诸侯有事,必告于庙。朝有二史,左史记言,右史书事。《礼记》曰“天子朝日于东门之外,听朔于南门之外,闰月则阖门左扉,立于其中,动则左史书之,言则右史书之”也。事为《春秋》,言为《尚书》。君举必记,善恶成败,无不存焉。下及士庶,苟有茂异,咸在载籍。或欲显而不得,或欲隐而名章。得失一朝,而荣辱千载。善人劝焉,淫人惧焉。淫,过也。《左氏传》曰“或求名而不得,或欲盖而名章,书齐豹盗三叛人名,以惩不义”也。宜于今者备置史官,掌其典文,纪其行事。每于岁尽,举之尚书。以助赏罚,以弘法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