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纬乾元序制记
秋不霜,行春令,缓刑罚。冬不冰,行秋令,免有罪,春冻不解。亦谓温效於秋初也。
必有受命所亡。谓受命之君所诛灭。
奢侈过度,刑罚妄行,百姓急不足,困饥作奢,此受命所行。言王者虽有际会,安在其行之会。
辟杀之法,十二卦,常□三十六年杀,非受命所亡也。常不清明,非受命所亡,言此君臣自相杀之候。按“非受命所亡也”应作正文,“常不清明”以下应作注,原本以正文混作注,以注混作正文,今俱订正。
卦不至,为三年;二卦不至,为六年;三卦不至,为九年;四卦不至,为十二年;五卦不至,为十五年;六卦不至,为十八年;七卦不至,为二十一年;八卦不至,为二十四年;九卦不至,为二十七年;十卦不至,为三十年;十一卦不至,为三十三年;十二卦不至为三十六年。不至,谓温不效乃不清明也。
卦始用世,象东风雨,象施于也。按“于”下疑有脱字。
西方至,象作威也。南风有罪也。按“有罪”上当有脱字。
北风至,熟无罪也。按“熟”疑应作“杀”,盖以杀变煞,而误者。
东北为雨,西南为正,东南为温,西北为寒。谓始用事也。按此注原本混入正文,今订正。
用事:东北为雨,西南为正也。东北南西皆风,东南温,西北为寒。皆谓用事日也。按东北南西二句原本混作注,皆谓句混作正文,今俱订正。